(2017)浙0421民初31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赵金弟与朱超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金弟,朱超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421民初3116号原告:赵金弟,男,汉族,1965年10月4日出生,住嘉善县。被告:朱超飞,男,汉族,1972年1月19日生,住嘉善县。原告赵金弟与被告朱超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金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超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金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偿付原告借款420000元及利息10035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1、2015年4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借款期限一年,一年利息18000元,到今日(按2017年6月25日)算39000元,已还9000元,剩余130000元未归还;2、2015年8月2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借款期限一年,一年利息9000元,到今日(按2017年6月23日)算16500元,已还4500元,剩余62000元未归还;3、2015年9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40000元,借款期限一年,一年利息25200元,到今日(按2017年6月18日)算44100元,已还12600元,剩余171500元未归还;4、2015年11月1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借款期限一年,一年利息5400元,到今日(按2017年6月19日)算8550元,共38550元未归还;5、2016年1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借款期限一年,一年利息3600元,到今日(按2017年6月28日)算5100元,已还1800元,剩余23300元未归还;6、2016年2月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借款期限2个月,2个月利息1200元,到今日(按2017年6月7日)算9600元,共49600元未归还;7、2016年3月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借款期限一年,一年利息3600元,到今日(按2017年6月3日)算4500元,已还1800元,剩余22700元未归还;8、2016年3月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借款期限一年,一年利息3600元,到今日(按2017年6月9日)算4500元,已还1800元,剩余22700元未归还;原告催款无着,为了维护原告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据我国有关法律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于依法公正裁判。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未作答辩,未提供证据。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与原告诉称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420000元,双方对利息进行了约定,之后被告仅支付部分利息,借款本金及其他利息均未清偿,原告主张的利息符合双方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支付的利息,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超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赵金弟借款420000元及利息100350元,合计5203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00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604元,由被告朱超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闵芳呈人民陪审员 徐玉祥人民陪审员 王卫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曙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