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2执6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陈芬、周翠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芬,周翠玉,罗正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22执630号申请执行人陈芬,女,1975年7月23日出生,住浦城县。被执行人周翠玉,女,1952年10月18日出生,住浦城县。被执行人罗正兴,男,1944年10月25日出生,住住浦城县。申请执行人陈芬与被执行人周翠玉、罗正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浦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闽0722民初5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陈芬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申报财产,同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上网公布。另本院还多次通过“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房产、土地、工商、车辆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查询,已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周翠玉的工资账户。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销对(2017)闽0722民初5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浦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闽0722民初5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终结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再次向法院提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林伟审判员 季建英审判员 詹先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晓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