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民初99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1-25
案件名称
南岸科技创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格雷夫斯城市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南岸科技创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格雷夫斯城市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9988号原告重庆市南岸科技创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茶园新区世纪大道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39809924J。法定代表人徐豪,董事长。被告重庆格雷夫斯城市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学府大道19号重庆工商大学实习实践大楼第七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55204997XH。法定代表人唐荣跃,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南岸科技创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重庆格雷夫斯城市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房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南岸科技创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南岸科技创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元,由原告重庆市南岸科技创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余洪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迁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