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民初303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丁良胜与李陈、毛运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良胜,毛运华,李陈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30369号原告:丁良胜,男,1967年1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宏建,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运华,男,1983年4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被告:李陈,女,1983年10月7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原告丁良胜诉被告毛运华、被告李陈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受理,原告丁良胜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丁良胜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良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丁良胜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崔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