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76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铁军、马艳霞等与顾正青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铁军,马艳霞,顾正青,沈德正,商丘市展翔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7660号原告:张铁军,男,197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原告:马艳霞,女,197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顾正青,男,199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沈德正,男,198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第三人:商丘市展翔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表人:顾正青。原告张铁军、马艳霞与被告顾正青、沈德正、第三人商丘市展翔运输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铁军、马艳霞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雪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