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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323民初2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福海县瑞博贸易有限公司与杜金顺、杜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海县瑞博贸易有限公司,杜金顺,杜顺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323民初299号原告:福海县瑞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福海县阿乌公路5区。法定代表人:姜云岭,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霞,新疆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金顺,男,汉族,1973年1月15日出生,农民,住新���福海县。被告:杜顺军,男,汉族,1982年7月19日出生,农民,住新疆福海县。原告福海县瑞博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杜金顺、杜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福海县瑞博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福海县瑞博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海县瑞博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56.2元,减半收取计428.1元,由原告福海县瑞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免交)。代理审判员  张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闫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