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执17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任玉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任玉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02执1750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十一纬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81758140-1。负责人:王宁,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新,系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任玉良,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县。本院在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诉被执行人任玉良金融借款合同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申请撤销执行(2016)辽0102民初93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辽0102民初93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海英审判员 李学佳审判员 计晓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志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