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21执4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庞永生与被执行人吴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永生,吴秀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1执453号申请执行人庞永生,男,1974年4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吴秀珍(又名吴秀玲),女,1965年7月1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庞永生与被执行人吴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浚县法院(2016)豫0621民初214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被告吴秀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庞永生借款5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47450元,申请人已受领,下余部分经查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621民初21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限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朱绍新审判员 孙消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广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