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921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王和清与谭国华、谭国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和清,谭国华,谭国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921执201号申请执行人王和清,男,195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被执行人谭国华,男,196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被执行人谭国祥,男,196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申请执行人王和清与被执行人谭国华、谭国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执行,于2017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5月12日前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没有按时履行法定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谭国华、谭国祥均无银行存款、无动产或者不动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谭国祥系南县农商银行工作人员,有工资可供执行,但本案执行标的额太大,双方当事人均提出与对方协商解决。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于2017年10月27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同时,申请执行人申请不将被执行谭国华、谭国祥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限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2016)湘0921民初12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清荣审判员  彭朝红审判员  聂 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