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1执4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维洲申请执行赵立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维洲,赵立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1执466号申请执行人:李维洲,男,满族,60岁。被执行人:赵立勋,男,汉族,32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维洲与被执行人赵立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维洲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521执4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卢秉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魏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