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02财保1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喜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喜廷,李良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02财保106号之一申请人:王喜廷,男,汉族,生于1970年7月3日,湖北省荆门市人,住荆门市东宝区竹皮河一路3号。公民身份号码420800197007030338。被申请人:李良圣,男,汉族,生于1962年10月13日,湖北省荆门市人,住荆门市漳河新区双喜街办周河村六组。公民身份号码420800196210130911。申请人王喜廷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良圣在荆门市漳河新区双喜街道办事处的拆迁补偿款380000元予以扣留或银行存款38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王喜廷以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责任限额380000元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喜廷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良圣的银行存款38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2420元,由申请人王喜廷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叶荣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付 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