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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民终6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林存君、张国利与靖宇县花园口镇前进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存君,张国立,靖宇县花园口镇前进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民终6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存君,男,1969年4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靖宇县花园口镇前进村。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国立,男,1971年11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靖宇县花园口镇前进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靖宇县花园口镇前进村村民委员会,住所:靖宇县花园口镇。法定代表人:房贵堂,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盛,吉林靖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林存君、张国立因与被上诉人靖宇县花园口镇前进村村民委员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2017)吉0622民初3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2017)吉0622民初36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靖宇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林存君、张国利。审 判 长  赵希海审 判 员  马立清代理审判员  苏义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宋延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