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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81执3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张圣言与郝瑞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圣言,郝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81执386号申请执行人:张圣言。被执行人:郝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圣言与被执行人郝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圣言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该案的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881执386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金安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秋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