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81执3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张圣言与郝瑞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圣言,郝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81执386号申请执行人:张圣言。被执行人:郝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圣言与被执行人郝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圣言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该案的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881执386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金安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秋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