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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81执10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朱邦仓与刑跟社、巢湖市永发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决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皖0181执1009号本院在执行朱邦仓与刑跟社、巢湖市永发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并认定,刑跟社、巢湖市永发化工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刑跟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审判员  高家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成附:刑跟社,男,196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址: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大庙乡邢庄村,公民身份号码:34224196807186512。未履行标的:203900元及逾期利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