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2执7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劳动支行诉马万利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劳动支行,马万利,孟庆梅,姜龙,徐本福,唐艳军,刘精奇,泰来县翔泰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泰来县翔泰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2执748号申请执行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劳动支行,住所地龙沙区。被执行人马万利,男,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泰来县。被执行人孟庆梅,女,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泰来县。被执行人姜龙,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泰来县。被执行人徐本福,男,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泰来县。被执行人唐艳军,男,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泰来县。被执行人刘精奇,男,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泰来县。被执行人泰来县翔泰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齐齐哈尔市泰来县。被执行人泰来县翔泰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泰来县。本院在执行(2016)黑0202民初2269号民事判决书。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劳动支行与马万利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银成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202民初226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解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