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02民初24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9
案件名称
陈楠与阎斌斌、柳含滏合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楠,阎斌斌,柳含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02民初2431号原告:陈楠,女,汉族,1971年1月20日出生,庆阳市西峰区人,住庆阳市西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甘肃泰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阎斌斌,男,汉族,1986年6月16日出生,甘肃省庆城县人,住庆阳市西峰区。被告:柳含滏,男,汉族,1973年4月28日出生,庆阳市西峰区人,住庆阳市西峰区。原告陈楠与被告阎斌斌、柳含滏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陈楠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楠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法发〔2016〕14号)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45元,退还原告陈楠。审 判 长 张宗和审 判 员 唐俊峰人民陪审员 陈 党 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任 京 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