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5执9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杨玉娥申请执行黄桂芝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玉娥,黄桂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5执961号申请执行人杨玉娥,女,1950年3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黄桂芝,女,1960年4月15日生,汉族。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的(2017)豫1725民初5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人黄桂芝拒不履行生效调解所确定的应偿还申请人杨玉娥23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375元、执行费3350元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开展以下工作:一、向被执行人黄桂芝送达执行通知书。二、通过银行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黄桂芝的银行账户有案款,但已被另案查封。三、通过确山县住建局查询,被执行人黄桂芝在确无房产登记信息。四、通过县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黄桂芝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五、通过确山县工商局查询到被执行人黄桂芝无工商登记信息。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亦应得到保护。但是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杨玉娥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黄桂芝开展执行工作,目前不���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相关线索,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依法终结。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豫1725执96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前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磊审判员 方光璞审判员 康 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亚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