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602民初28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吴春琴与吴昌友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春琴,吴昌友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0602民初2860号原告:吴春琴,女,1976年04月02日出生,务农,住铜仁市万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前德,贵州献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吴昌友,男,1963年09月16日出生,务农,住铜仁市碧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成,贵州驰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春琴与被告吴昌友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春琴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已减半收取人民币1778元,由原告吴春琴自行负担。审判员 李枝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 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