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6民初46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宁夏瑞兴热力有限公司与张春梅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瑞兴热力有限公司,张春梅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宁0106民初4639号原告:宁夏瑞兴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西夏区。法定代表人:倪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萍,女,系宁夏瑞兴热力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女,系宁夏瑞兴热力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张春梅,女,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其他信息不详。原告宁夏瑞兴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春梅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宁夏瑞兴热力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缴费义务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瑞兴热力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夏瑞兴热力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王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周海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