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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31民初23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杜新华与杜正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新华,杜正廷,魏彦国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1民初2345号原告:杜新华,男,1951年9月25日生,汉族,平山县人,住本村。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建梅,女,1977年8月9日生,汉族,平山县人,住本村,系杜新华之女。被告:杜正廷,男,1950年6月14日生,汉族,平山县人,住本村。第三人:魏彦国,男,1971年3月2日生,汉族,平山县人,住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新华与被告杜正廷、第三人魏彦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新华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新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杜新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杜新华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史增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霍小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