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1民初23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杜新华与杜正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新华,杜正廷,魏彦国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1民初2345号原告:杜新华,男,1951年9月25日生,汉族,平山县人,住本村。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建梅,女,1977年8月9日生,汉族,平山县人,住本村,系杜新华之女。被告:杜正廷,男,1950年6月14日生,汉族,平山县人,住本村。第三人:魏彦国,男,1971年3月2日生,汉族,平山县人,住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新华与被告杜正廷、第三人魏彦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新华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新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杜新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杜新华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史增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霍小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