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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21民29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邓得良与白生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得良,白生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21民2985号原告:邓得良,公民身份号码×××,男,197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村民。被告:白生荣,公民身份号码×××,男,199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村民,现住本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得良与被告白生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得良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得良以”经法庭调解被告白生荣已给付赔偿款”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得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得良负担。审判员  刘桂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蒲文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