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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2行审2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叶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施雷雷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叶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施雷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422行审229号申请执行人:叶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叶县盐城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00548221-3。法定代表人:李风雷,局长。被申请执行人:施雷雷,男,1991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申请执行人叶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叶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7年3月30日对施雷雷作出的叶工商处字(2017)第89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叶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叶工商处字(2017)第89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该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本院认为,叶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叶工商处字(2017)第89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叶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叶工商处字(2017)第89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翠平审判员  闫 平审判员  杨希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永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