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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1民初29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扶沟县聚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团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扶沟县聚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团结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1民初2989号原告:扶沟县聚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扶沟县城关镇桐丘路东侧城郊卫生院家属楼2单元2层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1099697628A。法定代表人:陈艳华,经理。委托代理人:霍爱本,扶沟县聚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团结。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居心,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扶沟县聚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团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扶沟县聚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团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扶沟县聚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扶沟县聚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锦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姚志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