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2执保3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XX飞、安徽春禾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飞,安徽春禾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刘传江,吴树勤,刘鹏飞,张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2执保369号申请执行人:XX飞被执行人:安徽春禾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刘传江、吴树勤、刘鹏飞、张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飞与被执行人安徽春禾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刘传江、吴树勤、刘鹏飞、张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保全。执行保全过程中,我院冻结了吴树勤、刘鹏飞、张亚银行存款130378.07元,查封了吴树勤名下位于太和县人民北路西侧信用联社商住楼一套,以部分保全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皖1222民初4770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常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华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