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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民终19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上诉人郭文强因与被上诉人刘水明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文强,刘水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民终19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文强,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燕青,山西振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水明,男。委托诉讼代理人:芦英(系刘水明妻子),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泉亮(系刘水明之子),男。上诉人郭文强因与被上诉人刘水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17)晋0402民初1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形式可采用书面、口头和其他形式,依法成立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权利、义务。本案中,上诉人主张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后,被上诉人对施工面积进行了调整,实际施工面积并非合同约定的522平方米,而是768.312平方米;被上诉人主张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后,上诉人依据合同予以施工,并非对施工面积予以调整。本院认为,因双方对实际施工面积分歧较大,原审应对双方在《施工合同》约定的522平方米之外是否存在书面或口头约定,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施工行为和具体施工面积为何予以查明,更有利于分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17)晋0402民初111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郭文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6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孙 锐审判员 王 瑞审判员 王成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