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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执191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崔明姬与延边朝鲜族民俗风情园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明姬,延边朝鲜族民俗风情园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1执1911-1号申请执行人崔明姬,女,朝鲜族,1973年11月27日,住所延吉市。被执行人延边朝鲜族民俗风情园置业有限公司。崔明姬与延边朝鲜族民俗风情园置业有限公司之间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本院(2017)吉2401民17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返还购房款138415元并支付违约金13841.5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672.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朱英花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10月20日被执行人延边朝鲜族民俗风情园置业有限公司交付执行款129858元。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执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进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