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2执10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刘晓蓓、青岛瑞信多利是资源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蓓,青岛瑞信多利是资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10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晓蓓,女,汉族,1993年9月12日生,住青岛市市南区。被执行人青岛瑞信多利是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法定代表人宋桂花,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刘晓蓓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青岛瑞信多利是资源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费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青岛瑞信多利是资源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017年7月13日将被执行人青岛瑞信多利是资源有限公司名下在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166号5号楼1902户房屋过户至刘晓蓓名下。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鲁0212民初96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朱 强审判员 王思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开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