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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4执2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朝鑫申请执行贵州龙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朝鑫,贵州龙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4执2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朝鑫,男,1974年11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贵州龙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王朝鑫申请执行贵州龙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朝鑫以其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524民特223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陈宏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如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