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1民初54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何成书与商丘市顺诚运输有限公司、史海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成书,商丘市顺诚运输有限公司,史海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5478号原告:何成书,男,汉族,1963年7月5日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商丘市顺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金桥路与民主路交叉口中原车城。法定代表人:袁明亮。被告:史海涛,男,汉族,1983年5月10日生,住河南省柘城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中州路文峰大道交叉口西南角。负责人:何军。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15、16层及东配楼1层。负责人:张国勇。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成书诉被告商丘市顺诚运输有限公司、史海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在审理过程中减少诉讼请求后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何成书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成书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何成书负担,已预交的2300元,退还2275元。审判员 王和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源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