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财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湖南合立投资有限公司与李文、蒋辉朋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合立投资有限公司,李文,蒋辉朋,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财保11号申请人湖南合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锦溪北路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69621038XD。法定代表人朱法明,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李文,男,196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马坡岭派出所张公岭村十一组。公民身份号码430121196907200719。被申请人蒋辉朋,男,197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黄陂桥乡学道村3组。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7802260498。被申请人李英,男,197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跳马乡曙光垸村。申请人湖南合立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文、蒋辉明、李英三人共计4000万元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湖南合立投资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合立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李文、蒋辉朋、李英的财产共计4000万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合立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曹家红审 判 员 蒲少良审 判 员 肖光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刘虹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