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4民初20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王亚舸与谢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舸,谢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304民初2049号原告:王亚舸,男,197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岳农,湘潭市岳塘区金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磊,男,1990年5月3日出生,汉族。原告王亚舸与被告谢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亚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岳农,被告谢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亚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谢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5年9月30日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判令谢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13日,谢磊因资金周转向王亚舸借款1万元,双方约定还款日期为2015年9月30日。借款期满后,谢磊仍未还款,王亚舸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谢磊辩称,王亚舸与谢磊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2015年9月,谢磊曾打伤王亚舸,王亚舸要求谢磊赔偿1万元医疗费,当时谢磊不同意,王亚舸威胁谢磊及其家人,谢磊被迫写下欠条。双方无任何金钱往来,王亚舸在起诉状中所述不属实。综上,请求法院驳回王亚舸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了当事人进行质证。对王亚舸提交的借条原件,谢磊��不予认可,但其庭审陈述出具借条属实,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谢磊向王亚舸出具了一份借条,借条载明:“本人谢磊于2015年9月13日向王亚舸借款一万元整,于2015年9月30日还清。”双方在借条上未约定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借款后,谢磊未还本付息,王亚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谢磊向王亚舸出具了一份借条,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王亚舸要求谢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万元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双方未约定的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谢磊应当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5年10月1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王亚舸主张自2015年9月30日起计算逾期���息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谢磊辩称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的答辩意见,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一、谢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归还王亚舸借款本金1万元,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借款利息;二、驳回王亚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王亚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璐代理审判员 马 兰人民陪审员 谢凤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许馨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