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1民初6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文水县北张开源水泥制品厂与文水县下曲镇青高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水县北张开源水泥制品厂,文水县下曲镇青高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1民初619号原告;文水县北张开源水泥制品厂,地址文水县北张村。法定代表人:高全杰,任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宇,文水县凤城镇法律工作者。被告:文水县下曲镇青高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常爱勇,任村委主任。原告文水县北张开源水泥制品厂与被告文水县下曲镇青高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文水县北张开源水泥制品厂于2017年10月27日因原被告已和解处理,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水县北张开源水泥制品厂撤诉。案件受理费2472元,减半收取1236元,由原告文水县北张开源水泥制品厂负担。审 判 长 张丽琴人民陪审员 郭建峰人民陪审员 潘玉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春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