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6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2017)湘1226刑初126号被告人欧韬故意伤害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韬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226刑初12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欧韬,男,1996年10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苗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麻阳苗族自治县,住高村镇。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7年7月28日被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8月11日经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麻检刑刑诉[2017]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韬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院黄彦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2日凌晨,被告人欧韬送其女友滕某回家时在车上看到滕某与其他男性言语暧昧的微信聊天记录,顿觉女友对感情不忠,便对滕某进行打骂,后又将其带至高村镇五三收费站处对其继续打骂,且随后从地上捡起一根铁棍将滕某的左手臂打伤。经鉴定,被害人滕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欧韬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与被害人达成协议,赔偿了被害人滕某人民币20000元,求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在诉讼过程中,本院委托麻阳苗族自治县司法局对被告人欧韬能否适用社区矫正进行调查评估,该局经调查后,建议本院对被告人欧韬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欧韬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视频截图、协议书、社区调查评估意见书,证人滕甲的证言,被害人滕某的陈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韬因感情纠纷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欧韬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欧韬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系自首,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求得了被害人谅解,科刑时对被告人欧韬予以从轻处罚,并参照麻阳县司法局的评估对被告人欧韬适用社区矫正的建议,决定对被告人欧韬宣告缓刑,实行社区矫正。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欧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姚晓英审 判 员 赵 芬人民陪审员 欧缓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运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