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1103执恢1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余孝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余孝金,姚信寿,徐燕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恢124号申请执行人: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区新镇民益路26号22栋411、413室。法定代表人:倪银英,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余孝金,男,1978年3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姚信寿,男,1973年11月16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徐燕勤,女,1980年12月29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上饶市广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余孝金、姚信寿、徐燕勤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103执恢1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毛红斌审判员  夏秀中审判员  王小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