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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5民初26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原告付美娜与被告李成、李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美娜,李成,李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25民初2689号原告:付美娜,女。被告:李成,男。被告:李娇,女。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男。原告付美娜与被告李成、李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美娜、被告李成及被告李娇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付美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二被告给付借款本金68,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原告当庭更改诉讼求为要求二被告给付借款本金64,0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10日被告李成在原告处借款本金68,000.00元,该笔借款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68,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因该笔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二被告共同生活,故原告要求被告李娇共同偿还该笔借款。被告李成及李娇辩称,借钱的事是有,但是这笔钱是被告李成和另外一个叫李振义的人一起使用的,二被告认为这笔钱应该是由李成与李振义共同偿还。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据一张。被告提交结婚证一份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李成认可原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原告付美娜认可原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9月付美娜交付给李娇90,000.00元,李娇将此款交付给李成后,付美娜又交付给李成60,000.00元,李成向付美娜出具150,000.00元的总借据一份。2015年7月10日李成偿还付美娜借款本金100,000.00元,剩余50,000.00元本金及18,000.00元利息未付,李成向付美娜重新出具68,000.00元借据一张,双方未约定利息。2016年12月份李成偿还付美娜借款本金4,000.00元,剩余借款至今未付。本院认为,李成在原告处借款64,000.00元的事实,有借据及李成的自认可以证实,李成在原告向其主张权利后未能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李成偿还借款64,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此笔借款实质上是基于2014年9月李成向原告借款150,000.00元未全部清偿所形成,二被告结婚证登记日期为2015年2月14日,在此之前形成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李成独自承担还款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李娇偿还借款64,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成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付美娜借款本金64,000.00元。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0.00元,由被告李成负担1,411.76元,原告付美娜负担88.2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于跃忠审判员  韩 丽审判员  唐昭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学龙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