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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1刑初2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肖恩雄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恩雄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81刑初20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恩雄,男,199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捕前住原籍。2017年3月3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辩护人鹿保勇、杜金花,河北鹿保勇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涿检未检刑诉〔2017〕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恩雄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恩雄、辩护人鹿保勇、杜金花及被害人家属李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29日21时30分左右,被告人肖恩雄无证驾驶冀F×××××小型客车沿本市建设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东方家园小区后门路口处时,与右前方骑自行车顺行的李某2相撞,李某2及自行车被撞至高某停放于建设路南侧的冀F×××××小型轿车底部,致使三方车辆损坏,李某2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造成交通事故,被告人肖恩雄驾车逃逸。经涿州市公安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肖恩雄负此事故全部责任,高某、李某2无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恩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肖恩雄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表示认罪。二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主观恶性不深;2、被告人有自首情节;3、受害方存在一定过错,受害人驾驶自行车违反法律规定,其亲属也未尽到监护责任;4、第三方高某对该事故发生也存在明显过错;5、被告人认罪态度好;6、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综上所述,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9日21时30分左右,被告人肖恩雄无证驾驶冀F×××××小型客车沿本市建设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东方家园小区后门路口处时,与前方骑自行车顺行的李某2相撞,后李某2及自行车被撞至高某停放在建设路南侧的冀F×××××小型轿车底部,致使三方车辆损坏,李某2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造成交通事故,被告人肖恩雄驾车逃逸。经涿州市公安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肖恩雄负此事故全部责任,高某、李某2无责任。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肖恩雄的到案情况。2、被告人肖恩雄的供述,证实2017年3月29日21时20分许,其和吕某吃完饭后因为矛盾吵架了,驾驶冀F×××××小型客车沿建设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东方家园后门路口处时,车前方顺行的一辆自行车向北拐了一下,其没刹住车就撞到自行车后部了,撞完后其也没停车,就向东驾车跑了。当时撞完人其很害怕,因为没有驾驶证,所以选择离开现场,吕某让其停车其没停。第二天吕某接到她母亲电话后,其就来事故科自首了。发生事故时车速40至50迈左右。对涿州市公安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李某2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均没有异议。3、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事故科民警打电话告诉其冀F×××××汽车于2017年3月29日21时30分在建设路东方家园后门前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这辆车买了就一直是其女儿吕某开,其后来得知当时女儿的男朋友肖恩雄驾驶该车拉着其女儿沿建设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东方家园后门前与一辆自行车相撞,事故后没停车就走了。其就赶紧让女儿带着肖恩雄来找其,然后其带着他来事故科接受调查。4、证人吕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3月29日21时许,吃完饭肖恩雄开着车,其坐副驾驶,沿建设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东方家园后门时,右前方顺行的一辆自行车突然向北拐了一下,肖恩雄紧急刹车没刹住就跟对方撞上了。事故后其说好像撞人了,当时车里音乐挺大,不知道他说什么了,回到南良沟村他给他大哥打了一个电话,说是让他第二天去自首,母亲给其打电话说事故科询问家里车的情况,其就告诉母亲肖恩雄开车发生交通事故,挂了电话就和肖恩雄回市里找其母亲,然后来事故科了,当时开的冀F×××××汽车是其母亲刘某1的,平时都是其开着。5、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3月29日21时20分许,其和女儿李某2分别骑自行车沿着建设路由西向东走准备回家,当时其在前面,女儿在后边骑自行车跟着,后来其没看到孩子跟过来,就赶紧停车找孩子,当时光看见女儿的自行车,没看见人,后来看到女儿已经摔倒在路边停着的黑色轿车底下了,没看见事故过程,其听见孩子摔在路边的声音,看见肇事的车是一辆白色小客车,牌照没看见,这辆车发生事故之后没停车,一直向东逃逸了。6、证人高某的证言,证实当时其的车在建设路南侧路边停着,一个骑自行车的小姑娘被撞了,被撞之后到了其的车底下,肇事车跑了,没看见事故发生的过程。其的车轻微受损,不用处理。7、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车辆痕迹检验记录、事故车辆技术鉴定书等,证实案发现场以及事故车辆的情况。8、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肖恩雄负此事故全部责任;高某、李某2无责任。9、肖恩雄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肖恩雄的身份情况,未查询到身份证号码的证件持有人已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信息;冀F×××××车辆登记所有人为刘某1;高某的驾驶资格及其车辆登记情况。10、居民死亡医学证明,证实李某2于2017年3月29日死亡。11、李璟蕊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涿州市公安局桃园派出所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证实被害人李某2的家庭成员情况。12、全国禁毒管理系统中下载的行政拘留记录信息,证实2013年9月18日被告人肖恩雄因吸食毒品被涿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3、涿州司法医学鉴定中心血液乙醇含量报告单,证实肖恩雄的血液乙醇含量为0mg/100ml。14、河北省涿州市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李某2系生前因交通事故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经开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恩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肖恩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肖恩雄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受害方及第三方高某对该事故发生存在一定过错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恩雄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肖恩雄的刑期自2017年3月30日起至2022年3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解文海代理审判员  杨文强人民陪审员  张 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单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