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民初25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芦某某与郭某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某某,郭某某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2534号原告:芦某某,男,生于1969年12月20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芦忠某,男,生于1947年11月4日,汉族,农民,系原告之父。被告:郭某某,男,生于1963年8月18日,汉族,农民。原告芦某某与被告郭某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芦某某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芦某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芦某某负担。审判员 许晓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朵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