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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02民初31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赵堃与张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堃,张青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02民初3112号原告:赵堃,男,1985年11月25日出生,蒙古族。被告:张青,男,198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堃与被告张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堃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堃以联系不到被告,无法向其送达文书为由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堃撤诉。案件受理费16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堃负担。审判员  包俊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志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