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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8执6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鄱阳县嘉仁装饰有限公司、余鹏飞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鄱阳县嘉仁装饰有限公司,余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8执647号申请执行人鄱阳县嘉仁装饰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鄱阳县鄱阳镇旅游大道九鸿天鹅广场A1-205。法定代表人沈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余鹏飞,男,198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本院在执行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2017)赣1128民初5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鄱阳县嘉仁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余鹏飞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9274万元。经查,被执行人余鹏飞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工商、车辆登记信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128执64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顶峰审 判 员 张建辉审 判 员 艾鹏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毛孝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