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91民初34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王彦文与淮安雨润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彦文,淮安雨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891民初3477号原告:王彦文,男,1988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被告:淮安雨润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5593146098,住所地淮安市生态新城枚皋东路89号。法定代表人:祝义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玉婷,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琢,该单位工作人员。原告王彦文与被告淮安雨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润置业)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彦文,被告雨润置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彦文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违约金6033.75元。被告雨润置业对逾期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事实予以认可,对原告主张的逾期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违约金6033.75元未表异议。经审理查明,原告王彦文与被告雨润置业于2015年4月17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被告开发的星雨华府房屋,房款总价603375元。合同约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被告应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产权属证书,如买受人不退房的,出卖人按照已付房价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2016年8月30日被告向原告交付涉案房屋。庭审中,被告自认涉案房屋权属登记证书自2017年3月才可以办理。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告王彦文与被告雨润置业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该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根据合同约定,雨润置业应在商品房交付后90日内即2016年11月28日前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其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供需由其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应按合同约定的已付房价款的1%即6033.75元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淮安雨润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王彦文逾期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违约金6033.7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被告淮安雨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蔡红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薛 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