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6民初16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丙壮与刘志刚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丙壮,刘志刚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1625号原告:刘丙壮,男,山东省平原县。被告:刘志刚,男,山东省平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某某(系刘志刚姑父),男,山东省平原县。原告刘丙壮与被告刘志刚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刘丙壮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丙壮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志刚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丙壮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刘丙壮负担。审判员 魏新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德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