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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6执10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06执1047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被执行人孙某,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做出的(2016)冀0606民初21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孙某给付房屋补偿款100000元、给付婚生女抚养费240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40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3、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孙某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刘某某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孙某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正在履行中,刘某某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梁政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