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1228执恢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苏某根、蓝某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安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某根,蓝某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8执恢45号申请执行人:苏某根,女,1967年10月10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蓝某宁,男,1958年12月28日出生,壮族,干部,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苏某根与被执行人蓝某宁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3日作出的(2014)都民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0月27日,申请执行人苏某根以被执行人蓝某宁拒不履行(2014)都民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为由,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7年10月27日,申请执行人苏某根以尚能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苏某根撤回执行申请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苏某根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新生审判员  唐毓观审判员  卢宝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 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