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民终56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陈建、姚昭举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建,姚昭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终56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建,男,196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住贵州省湄潭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昭举,男,196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住贵州省湄潭县。上诉人陈建因与被上诉人姚昭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湄潭人民法院(2017)黔0328民初20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建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陈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陈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 雨审判员 何 亮审判员 李宗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覃 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