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民终51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1-16
案件名称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汪刘海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汪刘海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终51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寿春路179号。负责人:耀光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静静,男,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刘海,男,汉族,1981年7月16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祖忠,长丰县岗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上诉人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汪刘海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7)皖0103民初19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7)皖0103民初192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98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 苗审判员 古开利审判员 程亚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邓金晨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