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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刑初14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保林文小龙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小龙,李保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3刑初146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文小龙,男,1986年12月26日出生于重庆市铜梁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铜梁区。被告人李保林,男,1993年6月2日出生于重庆市长寿区,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长寿区。上述二被告均因本案于2017年8月15日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中检刑诉[2017]14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小龙、李保林于2017年8月15日21时许,在重庆市渝中区某房间内,将净重0.16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王某某、黄某某,收取毒资400元。交易完成后,被民警当场捉获,查获上述毒品毒资。被告人文小龙、李保林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保林、文小龙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建议本院对其均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李保林、文小龙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文小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5日起至2018年2月14日止)二、被告人李保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5日起至2018年2月14日止)三、对扣押在案的毒品毒资予以没收。上述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夏 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霄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