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83执5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潘丙坤申请执行赵德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本次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丙坤,赵德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588号申请执行人潘丙坤,男,1967年6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被执行人赵德新,男,1970年8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丙坤与被执行人赵德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6)黑0183民初15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惠审判员 刘世飞审判员 邵明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司宪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