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8民初31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吴东霞与陈清、林小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东霞,陈清,林小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8民初3166号原告:吴东霞,女,197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友福,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清,男,198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林小强,男,1977年12月28日,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营业部,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后洲街道台江路71号佳阳大厦5层。法定代表人:吴大江;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秀珍、江冰冰,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东霞与被告陈清、林小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吴东霞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林小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营业部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吴东霞已与被告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东霞撤回对被告林小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营业部的起诉。审 判 长 林 敏人民陪审员 高仁生人民陪审员 郭海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智聪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