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1民初41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合肥瑞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与闵森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瑞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闵森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1民初4199号原告:合肥瑞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住所地天长市光陵西路与滨河路交叉口天森国际花都A5-301。负责人:戴正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明春,该公司员工。被告:闵森东,男,1987年8月27日生,汉族,住天长市。原告合肥瑞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与被告闵森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合肥瑞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瑞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合肥瑞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合肥瑞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 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钱凯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