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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1执3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侯马经济开发区互通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峰、孟红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马经济开发区互通运输有限公司,王峰,孟红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1执370号申请执行人:侯马经济开发区互通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辉。被执行人:王峰,男,197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翼城县城关镇南寿城村房陵街27号。被执行人:孟红萍,女,198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王峰之妻。本院在执行侯马经济开发区互通运输有限公司与王峰、孟红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孟红萍在XXXXX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孟红萍在XXXXX存款XXXX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心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解跃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