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1执3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侯马经济开发区互通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峰、孟红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马经济开发区互通运输有限公司,王峰,孟红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1执370号申请执行人:侯马经济开发区互通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辉。被执行人:王峰,男,197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翼城县城关镇南寿城村房陵街27号。被执行人:孟红萍,女,198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王峰之妻。本院在执行侯马经济开发区互通运输有限公司与王峰、孟红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孟红萍在XXXXX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孟红萍在XXXXX存款XXXX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心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解跃进